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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是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其含义:①是一种以劳动者为特定对象的劳动力资源开发活动;②是一种以直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某种特定需要为目的的定向性培训;③它通常是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进行的规范性培训。
为培养和提高劳动者从事各种职业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而进行的教育和训练称为职业培训,亦称职业教育。
职业培训是国民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同普通教育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都是开发智力、培养人才,但是职业培训是直接培养劳动者,使其掌握从事某种职业的必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现代化的企业广泛采用机器和机器体系生产,工艺技术十分严密,劳动者不但需要熟练地掌握操作技能,而且需要深刻地理解专门知识。因此,培训和提高劳动者的知识和技能,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客观要求。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加强职业培训有利于加速培养技术业务骨干和熟练工人,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专门人员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促进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通过各种职业培训形式,培养和造就了大批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推动了生产建设的发展,在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以后,加强职业培训受到了国家和企业更大的重视。
职业培训,也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和已经就业的人员,以开发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教育和训练。职业培训的具体涵义是:
职业培训的对象是劳动者。职业培训的对象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在这里,
劳动者是广义的,即包括即将成为工薪劳动者的(人谋求职业的人),也包括已经成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前者可以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也可以是尚未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如技工学校的学生)。
职业培训的目的是开发受训者的职业技能。职业培训的目的是使受训者获得或提高某个方面的职业技能,而不是培训受训者的文化水平。当然,有些与文化素质教育有联系的职业培训方式(如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方式),在职业培训的同时也进行高中阶段的文化课程教学,但这只是职业培训与普通教育相结合的事物,并不改变职业培训的目的。
职业培训的内容是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为了实现职业培训的目的,职业培训的内容是相关岗位或工种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受训者经过职业培训,获得谋求职业或保障职业安定必须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取决于职业培训的程度,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与所受职业培训的程度有关。综上所述,职业培训在对象、目的和内容上,与普通教育都不相同。但是,职业培训和普通教育都是国民教育的组成部分,一个合格的劳动者既要有良好的文化水平,也应有精湛的职业技能。有鉴于此,各国劳动法一般都将职业培训列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中国《劳动法》第66条到69条也对职业培训作了规定,但比较原则,中国的职业培训法律制度从总体上看还不够完善。
1.职业培训的基本内容一般分为基本素质培训、职业知识培训、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和社会实践培训。
(1)基本素质培训包括文化知识、道德知识、法律知识、公共关系与社会知识、生产知识与技能。这种培训主要是培养熟练工,培训的内容以基本素质培训为主,并结合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及职业要求进行培训;
(2)职业知识培训包括职业基础知识、职业指导、劳动安全与保护知识、社会保险知识等。使求职者了解国家有关就业方针政策以及个人选择职业的知识和方法;掌握求职技巧、开业程序与相关政策;了解职业安全与劳动保护有关政策和知识;掌握社会保险方面的知识和政策;
(3)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包括专业理论、专业技能和专业实习。学员在专业理论的指导下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在企业的实习,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就业打好基础;
(1)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实用性。职业培训目标、专业设置、教学内容等均根据职业技能标准、劳动力市场需求和用人单位的实际要求确定。经过职业培训的毕(结)业生可上岗作业。
(2)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在培训形式上可采取联合办学、委托培训、定向培训等方式;在培训期限上采取长短结合的方式,可以脱产也可以半脱产;在培养对象上依据岗位的实际需要灵活确定;在教学形式上不受某种固定模式的限制,根据职业标准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的教学手段。
(3)教学与生产相结合。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教学要紧紧围绕生产实际进行,另一方面要贯彻勤工俭学、自力更生和艰苦奋斗的原则,通过教学与生产经营相结合,既培养了人才,又创造了物质财富,获得社会、经济的双重效益。
(4)培训方法上强调理论知识教育与实际操作训练相结合,突出技能操作训练。
职业培训的种类包括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再就业培训和企业职工培训,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培训的层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和其它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主要由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咨询公司、社会力量办学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主要基地。招生对象主要是初中毕业生,学制3年。技工学校实行教学实习与科研生产相结合。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发展,技工学校已形成初中高级培训并村,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相结合,多层次、多功能、多元化的职业培训体系,遍及机械、电子、航空、电力、石油、冶金、铁路、计算机等近30个部门和系统。1998年,全国共有技工学校4362所,在校生181万人,毕业生68万人。其中国家及重点技工学校266所,高级技工学校63所。
就业训练中心是培训失业人员的重要基地。其培训对象主要是失业青年和失业职工。就业训练中心组织就业前训练和转业训练,多以实用技术和适应性培训为住,学制灵活,少到1-3个月,多到6-12个月。全国已有就业训练中心所,年组织培训万人次。
社会力量办学是企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机构,社会力量办学主要实施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全国此类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达2万多所,年培训能力达1000多万人。
为使职业培训工作更好地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发展,针对劳动者就业的需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并促进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原劳动部制定了《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的基本要求》,组织进行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和集团试点工作。通过进一步化办学体制改革,扩大培训利用现有办学条件和挖掘师资、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潜力,将技工学校或就业训练中心建成兼有职业需求调查、职业培训、职业技能坚定、职业指导并与职业介绍紧密联系的多功能的综合基地,充分体现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为就业服务的功能,并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职业培训集团主要是依托培训、就业、鉴定等职能机构的紧密协作,加强本地区职业培训实体的联合,为劳动者培训、鉴定与就业提供全方位、一体化的服务。集团主要依托于社区,着眼于联合与调动全社会力量办培训,发挥整体优势,成为区域性职业培训工作的主导力量。全国已建成职业培训综合基地和集团200多个,在当地为促进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劳动预备制度是国家为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培养劳动后备军而建立和推行的一项新型培训制度。从1999年起,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是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对准备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初、高中毕业生,各地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另行制定培训办法。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实施再就业工程中,为帮助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 尽快实现再就业,原劳动部制定了《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要求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实行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再就业培训。再就业培训的总体目标是:从1998年-2000年得年中,为1000万下岗职工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对1000万下岗职工普遍进行职业指导,对其中600万人组织进行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培训)。通过努力,使下岗职工树立新的就业观念,转岗转业人员掌握实用技能,自谋职业者增强创业能力。具体任务是1998年培训300万人,1999年350万人,2000年350万人。重点是抓好纺织、铁道、军工等重点行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工作。3年中对纺织行业120万人,铁道运输业40万人,军工行业40万人,煤炭行业50万人,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其它行业根据情况确定具体培训人数。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再就业培训计划,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政策。如北京、陕西推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伙伴行动计划,上海动员社会力量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工作机制,苏州等地开展创业培训工作。1998年全国有300多万人参加了再就业培训,一些地方培训后就业率超过6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鼓励引导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积极开展创业活动,通过组织开展培训指导、政策咨询和跟踪服务,切实提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创办小企业的能力,劳动保障部在总结北京、上海、苏州3个城市开展创业培训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创业培训试点指导意见》,要求在30个城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
指导意见从选定培训对象,聘请培训教师,组织实施培训等几个方面对如何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工作提出了要求,培训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可采取集中授课、专家现场咨询和案例分析相结合,也可通过收视远程培训节目与实地参观考察相结合。指导意见还要求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对下岗职工开展免费培训。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保证财政预算的再就业补助费、就业训练费的一定比例用于创业培训,按规定用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的职业培训补贴。
在职培训是指为提高在职劳动者的技术技能水平,由用人单位直接或委托其他培训机构对劳动者实施的培训。
《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职业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开展远程职业培训,是国际教育和职业培训改革的潮流和发展方向。中国人多地广的国情需要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教育手段,开展远程职业培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素质的决定》中指出:“积极发展广播、电视教育和学校电化教学,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要抓好教育卫星电视和播放网点的建设,基本建成全国电化教育网络,覆盖大多数乡镇和边远地区。”
为此,劳动保障部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专门设有远程培训管理机构,拥有一套远程培训先进设备,同时成立了远程培训专家委员会,并下设了10多个行业的专家小组。在委员会的组织下,正在有计划地开发了远程职业培训音像教材。
中心与中央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大学等机构合作,已开展了缝纫家政服务、电子商务等职业的远程培训。在网络培训方面,正在组织开发秘书和电子商务网络培训课件。
连续性职业培训亦称继续培训。以法国1971年连续性职业培训的组织法为例,这类培训是长期教育的一部分,其的是使工人适应变革,促进他们的社会晋升以及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作出贡献。继续培训的对象是成年人和已进入经济活动的青年人。
为协调各项所采取的措施,政府设立了职业培训和社会促进部际委员会、高级官员常设小组和职业培训、社会促进和就业全国理事会(由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代表组成)。为组织培训活动,应在培训授予者和接受者之间签订协议,协议主要规定培训班性质、目标、实施手段、筹资条件、知识检查和确认方式。工薪劳动者希望参加一种政府法令准许的培训班有权享有带薪教育假。在百火以上的机构中,同时享受教育假的人数可控制在2%以下。享受教育假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全日制培养),或1200小时(非全日制培养或间歇性教育)。教育假计入工龄,并保留有年休假权利。国家对于转业培训、适应培训、职业晋升培训、进修和就业前蛤训给予补贴,补贴方式可资助培训运行开支、培训中心建设或购置设备等。凡雇用10人以上企业的雇主应资助继续培训活动,1972年为全年工资总额的0.8%,1976年时达到2%。资助方式可直接帮助本单位职工参加培训,也可向培训保险基金捐款,或向培训机构捐款。企业的培训计划由企业委员会讨论通过。国家规定设立各级培训结果全面评估系统,教员的成果由学员评定,评估结果提交检查机构和企业委员会。
《劳动法》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国家为培养和提高从事各种职业的人们所需要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它涉及的对象有工人、农民、各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将要参加工作和已经参加工作的人员。其中,培训技术工人的制度,主要通过学徒、技工学校和在职工人技术培训等方式实行。
业务的人。学徒制度指学徒在师傅的带领下,通过实际生产劳动,学习、掌握技术和业务的一种制度。在古希腊和罗马,培训学徒相当普遍。中世纪西欧的行会手工业中,已有一套完整的培训学徒的制度。在近代,对学徒制度进行法律调整,各国采用的方式不同,英国是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契约,规定师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并不限制,发生纠纷时由法院解决;法国、美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士等国对师徒契约、学徒资格、学徒培训期等都制定有专门法律。
中国殷周时的作坊中,已使用学徒。唐、宋时,学徒制度盛行。在整个封建制时期,手工业者、商人收学徒,一般是为辅助劳动和家务役使的需要,附带传授技术,学徒期一般3~4年,由业主供给食宿和少量月规钱。学徒对业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学徒出师后,一般要给业主帮工若干年,才能到别的业主处做帮工或自己开业。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资本主义有所发展,使用机器生产的近代化工厂也采用学徒制度。20世纪20年代后,有的改为训练班、养成工等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务院在1958年颁布了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对学徒(练习生)的招收、培养、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招收学徒的单位和学徒、师傅和学徒之间,均应订立合同,写明学习期限、学习内容、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学徒的年龄一般在16周岁以上,学习期限一般为3年。
即职业训练学校,指通过专门的职业技术教育培养新的技术工人的一种形式。这种劳动教育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1799年在安德森大学内设立特别工艺班,专门培训技术工人,1823年独立成为工艺学院,其后陆续成立了类似性质的学院。19世纪中叶以后,英国又出现了工人大学、技术学校、夜校、补习班、训练班等形式,主要由慈善团体、宗教团体、工会、公司、企业家等主办,政府通过由教育部门分发津贴、视察等方式进行监督。
中国从清末到中华民国时期,没有真正为培养技术工人而设的学校,只有一些私立的职业学校,训练打字、会计等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需要的技术工人日益增多,专门培养技术工人的技工学校也大批建立和发展起来。国家劳动总局在1979年2月20日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试行)》,对技工学校的性质任务、招生对象、学制以及学校规模和专业设置、办学条件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在中国,对在职工人的技术培训也十分重视,采用的具体方法有:组织技术训练班、开办业余学校、推广电视教育和函授教育、定期举办技术讲座或召开技术经验交流会等。对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各级领导干部,也通过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和各种形式的训练班,进行定期轮训,使之尽可能地掌握领导现代化建设所必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劳动法》在总则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同时,专设第八章职业培训,规定了国家、各级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发展职业培训的具体责任。
《职业教育法》,1996年9月1日实施。依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的《职业教育法》,明确了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并举的职业教育体系,确立了职业教育多元化办学发展方针,提供了发展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是一部全面规范职业教育活动的法律。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了劳动者在就业或上岗前接受必要的培训的原则。
依据《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规章,要求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就业上岗必须培训,其他岗位的劳动者在就业或上岗前接受必要的培训。
《关于加强就业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字[1999]157号)规定,城镇就业补助费的就业训练费主要用于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培训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城镇青年培训补助支出;再就业补助费主要用于国企下岗职工开展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的补助支出及为开展再就业工作所需的其他支出。
对职业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实行“双证书”制度;对企业推行“培训、考核、使用与工资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职业培训经费筹措:职业培训经费实行由政府财政拨款,企业、事业单位自筹以及使用贷款、收缴学费、培训实体创收、社会资助、接受捐赠等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用于职工培训。由各地政府支付的就业经费和建立的失业保险基金中,也规定要划出一定比例(一般15%)用于失业人员的就业前训练和转业训练。
2013年6月5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相关补贴政策,并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通知要求,各地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培训信息引导,强化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通知规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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